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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1日 15:34 浏览次数:
温教发〔2016〕72号
温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
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
单位:
经2016年9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已对《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
温教发〔2014〕95号)进行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9日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
人员
(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
为
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五)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
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行为
;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有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情形
的
,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
当事教师
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
的
,
对当事教师
给予校内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
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情形
的
,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三)有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情形
的
,并且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四)有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情形
的
,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对当事教师
予以
降低
专业技术职务
或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
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二)浙江省特级教师,温州市名师、温州市“三坛”(教坛宿将、教坛中坚、教坛新秀,下同)获得者、温州市学科骨干教师,县(市、区)级名师、县级“三坛”、
学科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对本学校(本单位)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
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或建议免去
有关领导职务
,在全市范围内
对学校
予以通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执行,或者
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
。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
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免除学校
干部
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处理
。
第九条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
本规定
第四条
所
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以往
相关
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温州市教育局。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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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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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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