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5日 14:42 浏览次数: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温委人办〔2017〕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市区人才的居住环境和条件,有效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难问题,提高聚英家园高级人才公寓使用效率,规范房屋租赁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聚英家园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聚英家园采取租赁方式,主要租赁给在温州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居住。
第四条 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聚英家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园的主要对象和条件(人才类别参照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和省级领军人才(C类)可申请入住130平方米左右住房。
(二)市级领军人才(D类)、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可申请入住110—120平方米左右住房。
(三)市“5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其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博士学位人才可申请入住80—90平方米左右住房。
(四)以下人才可申请入住50—60平方米左右住房:
1、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技能等领域市级重要奖项获得者。科技类主要有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文化类主要有市宣传文化“四个一批”人才;教育类主要有市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卫生类主要有市卫生高层次领军人才,省、市级名中医,瓯越名医;技能类主要有市“首席技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2、市级以上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重点创新团队重要成员(不受学历、职称限制,原则上一个团队申请套数不超过3套)。
3、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高校)、企业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学位人才。
4、民营企业高级技师或经认定为急需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五)对于申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六)申请人须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在市区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不能申请。
第六条 本层次房源不够时,申请人可向上一层次或向下一层次申请。当同期申请人员数超过现有房源数,按照“谁先申请,谁先安排”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租赁程序。
(一)申请时间。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一般在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完成申报。
(二)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人才到温州党建网或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申报表,经用人单位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才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配偶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材料。
(三)审批程序。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市住建委负责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市委人才办对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审定后,市委人才办和市住建委联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约入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用人单位签订《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合同》,并提供《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7日内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租金。
第八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不设租赁期限。
(二)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3年租赁期满时如需要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一般可申请续租2次,续租期限不超过6年。
(三)除上述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3年租赁期满时如需要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一般可申请续租1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承租人实付租金由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按政府指导价的50%收取。
因本层次房源不够,申请人申请上一层次住房时,超出面积按政府指导价的100%收取。
在租赁期内新购住房的,租赁人应及时向聚英家园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住建委共同研究确定其过渡期,过渡期间的租金按政府指导价的100%收取。
第十条 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没有续租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三)租赁期间拥有其它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承租人退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解除合同。由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二)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租赁住房。
(三)结算。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一)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拒不缴纳的。
(三)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租赁人员履行监督责任,应配合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开展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并协助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如遇租赁人员拒不缴纳租金或不及时主动退出住房的,用人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委和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人才公寓租赁中的问题。市住建委负责每半年对租赁期内的所有人才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5日市房改办印发的《聚英家园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温房改〔201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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