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2日 14:57 浏览次数:
2018年温州外国语学校娄桥分校中级、初级
教师职务评聘方案(试行)
第一部分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做好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管理和职称改革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评聘改革为抓手,落实学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治理结构,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探索建立由技术水平为标志的专业技术资格向以技术水平为基础的技术职务岗位转变,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向重师德、重育人、重教学质量、重科研实效、重社会服务、重团队建设转变,以专业与研究所为依托,最大限度地开展自主评聘,发挥教授治学作用,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学校内涵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岗位设置管理相结合、相配套,评聘结合。
2.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3.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三、实施对象
我校教师岗位工作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辅助岗位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空缺岗位内由学校向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自主聘任。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空缺岗数内择优聘任。
四、评聘组织及职责
1.考核推荐组
考核推荐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年度评聘计划、岗位任职条件,对本校竞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评,并通过竞聘推荐等多种形式产生推荐人选。
2.专业评议组
专业评议组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组建相关专业的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组建学科评议组专家库(可以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学科组评议采用记名审核评价。
主要职责:负责对推荐对象的全部材料以及量化打分进行审核,对其是否达到评聘要求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专业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3.评聘委员会
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也可邀请部分外单位专家参加,人数一般在15人左右,成员要求为在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作适当调整。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13人以上委员出席,学校评聘委员会在专业评议组对推荐对象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等量化评价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当年评聘计划确定人员,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结果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主要职责: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综合考核推荐组和专业评议组推荐评议情况,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水平、素质能力等进行审核评议,研究确定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五、评聘基本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按公布评聘计划、个人申报、部门推荐、专业组评议、学校评聘委员会表决、公示拟聘人选、颁发聘书、评聘结果报备等程序进行。
1.公布评聘计划。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并公布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和岗位信息。
2.受理申请。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申请。申请者应按学校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人事处将资格初审结果反馈考核推荐组,考核推荐组可通过适当形式产生推荐人选。
3.业绩评价。对推荐对象业绩成果等进行量化初步计分。
4.评聘材料公示。对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专业评议组评议。对推荐对象学术技术水平、能力等进行量化审核,提出评议意见。
6.评聘委员会表决。学校评聘委员会对推荐对象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选。
7.评聘结果公示。对拟聘人选进行聘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8.颁发证书。办理职务聘任手续,由学校发文聘任,并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9.评聘结果报备。年度评聘工作总结和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六、评聘基本要求及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七、综合评价办法(见附件2)
八、评聘管理
1.学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签订聘任合同,实行聘约管理。
2.学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依据。
3.特别优秀人才或者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以破格申报。
4.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接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严格按学校聘任条件进行评聘,不降低标准。
5.学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九、监督管理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评聘对象、评聘材料、评聘结果公示制度及评聘标准、评聘程序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职务评聘诚信机制。申报人员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考核推荐组、专业评议组、学校评聘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和工作人员涉及本人或有直系亲属申报时,应主动申请,实行回避。
3.建立评聘的监督机制。教职工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或投诉,一般应以实名书面形式反映。学校有关部门要为申诉、投诉人保密。申诉、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评聘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件:1.温州外国语学校娄桥分校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务评审方案
2.温州外国语学校娄桥分校一级教师职务评审量化标准(试行)
附件1
温州外国语学校娄桥分校一级、二级、三级
教师职务评审方案
根据(温人社发〔2018〕74号)《温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温教人〔2016〕74号)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文件精神,按照评聘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坚持教学中心地位。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三)坚持实施分类评价。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3、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4、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5、申报一级的教师,近4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6、申报一级的教师,取得二级教师岗位,需在本校任教4年及以上。
(二)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1、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的经历,支教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3、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2016年9月1日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执行;2016年9月1日后,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四)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凡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五)班主任年限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的,应有任现职以来不少于3年班主任工作年限。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团委书记任职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音、体、美、劳技、技术、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和心理健康咨询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三、评价条件
(一)一级教师
1、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体根据实际选定下列部分指标进行考核:
(1)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2)具有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范围内交流。
(3)具有讲授镇级或片区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4)任现职以来,有至少1篇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公开发表或获县级或省级学会三等奖及以上。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培养、指导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3、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三)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四、评聘程序
(一)根据学校岗位空缺情况,严格按照岗位信息公布、个人申报竞聘、部门推荐、专业组评议、学校评聘委员会表决、公示拟聘人选、颁发聘书、评聘结果报备等程序进行。
(二)坚持竞聘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运用业绩考核、民主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评聘的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附则
(一)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的,由学校发文取消其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三)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四)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并符合申报条件中的基本条件可定为中学一级。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