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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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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 16:1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
2014
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中小学教师职务: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
“
一票否决制
”
。
(二)学历
1
.中小学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
1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高中(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964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的且任教高中段满
10
年及以上可适当放宽)。
中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
1970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的城镇学校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小学教师应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其中,
45
周岁以下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
2
)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
高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964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的且任教高中段满
10
年及以上可适当放宽)。
中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应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
(
3
)中小学初级教师仍按《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均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
.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讲师职务均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
.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师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5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
1
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年资
1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小中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分别具备聘任中学一级教师、中专讲师、小学高级教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务
5
年及以上资历,年资时间计算到职评年度年底(其中获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
2
年及以上;获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
2
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
6
年及以上)。
2
.申报中学一级、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务,分别具有聘任中学二级教师、助理讲师、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务
4
年及以上(第一学历研究生毕业申报中级不少于
2
年,中专(高中)毕业申报助理实验师须
5
年以上)。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聘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5
年及以上资历(第一学历本科毕业不少于
2
年)。
3
.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取得合格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4
.从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平级转任到现岗位,应在本岗位试聘
1
年,经考核合格,原任职务年限与现任职务年限可合并计算。
5
.
197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
1
年的经历。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级(职称)时,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
1
年及以上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年度考核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对象,任现职近
5
年来的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的对象任职近
4
年来的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五)论文
1
.申报高级讲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务,任现职以来有
2
篇及以上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或著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三等奖、市(地)二等奖及以上,其中
2
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内容应与所任岗位、学科对口)须经专家鉴定合格。
申报副研究员对象要求在中小学教育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创造性研究,设计、主持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教育管理中实际问题。
2
.申报小中高职务,任现职以来有
2
篇及以上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或著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三等奖、市(地)二等奖、县一等奖及以上,其中
2
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内容应与所任岗位、专业对口)须经专家鉴定合格。
3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现职以来有
2
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其中一篇可为教育教学案例、课题研究报告、教案反思、教育随笔等,内容应与申报学科专业对口)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及以上交流推广,或获得县级二等奖及以上,其中
1
篇与申报学科专业对口的论文,须经专家鉴定合格。
市、县两级教育科研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送审论文,必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且其中
1
篇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兼任学校行政领导或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其中
1
篇可以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务的必须有
1
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国家专利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4
.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实验师职务,任现职以来须有
2
篇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奖。
5
.申报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应提交
1
篇公开发表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流、获奖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教学论文(含教育教学案例、课题研究、教学反思、教育随笔)。
提交获奖的论文,其奖项须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颁发,并附论文评奖通知和获奖文件。
(六)班主任年限
1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
5
年(第一学历本科毕业申报小学高级教师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
2
年),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
3
年(第一学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
2
年)。
2
.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课程专职教师;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音、体、美、劳技、信息、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任职年限等同于担任班主任的工作年限。
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取消副班主任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取消研究性学习课题活动指导师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3
.申报德育学科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是现任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必须有育人典型事例在县(市、区)级会议或市直学校会议上介绍宣传,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任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满
8
年以上;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曾担任班主任工作满
8
年以上,且任现职必须满
3
年及以上。
班主任工作经历须在本校内公示。
(七)教师教育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
2010
〕
175
号)的要求,每
5
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
360
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
90
学时的集中培训。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2016
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分段计算,
2011
年之前,每年需完成不少于
48
学时;
2012
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
72
学时。获得学分时间计算到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八)教学工作量
职称评审要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教学一线教师要满教学工作量,学校中层干部不少于本校教师
1/2
课时,校级领导不少于本校教师
1/3
课时,且近
3
年累计
“
兼课
”
已满
5
个学期,并且截止到申报时仍在
“
兼课
”
(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修选课,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与社会培训纳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
(九)普通话
根据《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省语委〔
1999
〕
5
号)精神,凡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作为晋
升中、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任教口语课或语言课的教师,普通话测试要求为一级乙等及以上。
196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余教师(除中小学管理职务、实验师职务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外)为二级乙等及以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十)计算机应用能力
根据浙人专〔
2006
〕
58
号文件,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分别获得
3
、
4
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
.年满
45
周岁。
2
.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3
.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5
.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6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7
.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
.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9
.乡(镇)基层单位(特指除县政府所在地、市(区)街道中小学、县(市、区)直属中小学外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外语要求
申报中专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要求,根据《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
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浙人专〔
2004
〕
237
号)规定执行。
(十二)中职教师和网络管理申报
1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职称评审分文化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两类。
申报专业课中、高级教师职务,须具有本专业相关工种的
高级工及以上
技能等级证书,且每两年必须到企业实践
2
个月以上。
2
.中小学从事网络管理人员,在学校兼信息技术课,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
(十三)统一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与中学高级教师的申报和评审条件。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的外语、论文和继续教育等要求,
2014
年仍按原有要求实施;
2015
年起,与中学高级教师要求相一致。
三、破格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担任讲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不满
5
年,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三项者,可破格申报中专高级讲师职务。
1
.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
.获得国家、省(部)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教坛新秀、德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3
.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4
.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及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
2
)任现职以来,有
2
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
5
.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或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或本专业工作
25
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不满
5
年,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1
.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
.获得国家、省(部)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德育先进工作者、省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3
.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4
.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
2
)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交流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5
.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
20
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
25
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
5
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
4
年,具备下列条件中
3
项者,可破格推荐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
.学校教育管理的业务骨干,在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
.获国家、省部级或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
.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5
.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专著。
6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20
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25
年以上。
(四)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未到(原则上提前
1
年),具备下列条件中
3
项者,可破格推荐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
.在中小学校实验教学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
.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
.中小学校实验工作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
.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5
.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实验方面教材、著作。
6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25
年以上,高中或相当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
(五)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4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不满
4
年,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1
.在省级学术会议交流、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
2
篇或市级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
3
篇有价值的专业论文、科研(课题)报告、教学经验总结、教育教学案例,并在县级以上举行过公开课;
2
.教龄在
20
年以上,其中本专业教龄和担任班主任各在
10
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教育教学效果一致公认良好。
3
.获市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市教坛新秀等市级综合性荣誉或省级单项先进工作者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称号),或获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称号
2
次及以上。
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六)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
4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任研究实习员不满
4
年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三者,可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
1
.参加编写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书籍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
万字)。
2
.教育管理研究成果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获得者(以奖状排名为准)。
3
.曾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坛新秀等称号及以上者。
4
.在教育改革、支援边远贫困地区教育工作以及热爱关心学生、为人师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5
.大专毕业从事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15
年及以上,大专以下从事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20
年及以上。
四、申报时间
(一)
6
月
16
日至
20
日,各县(市、区)教育局上报晋升各类高级职务及讲师、助理研究员、幼儿园高级教师等中级职务对象业务测试花名册,市局直属学校除上报上述花名册外,还要上报晋升中学一级和小高职务对象业务测试花名册。
(二)
7
月
8
日专业知识测试。
(三)
7
月
15
日至
18
日论文送审(发表交流时间截止到
7
月
15
日)。
(四)
9
月
15
日至
19
日报送小中高、市直小高,高级讲师、讲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材料。
(五)
10
月
20
日至
24
日报送中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市局直属学校中学一级教师材料。
五、考核办法
采取考试、考核、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逐层推荐申报对象。
(一)业务考试占
15
分。测试内容:基本素养占
15%
,教育教学理论占
15%
,学科知识占
70%
。业务考试划定最低分数线,达不到最低分数线者不予申报。业务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二)论文鉴定占
10
分。
今年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象的论文进行书面鉴定,不再答辩。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论文鉴定与温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规划办)论文评比合二为一,已参加今年规划办论文评比的对象,不需要再送审鉴定论文,只需送审资格论文。
申报小中高、副研、高讲、高级实验师论文鉴定,按原办法进行
。
论文鉴定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申报。论文鉴定成绩两年内有效。
2013
年论文答辩成绩仍然有效,按原办法计分。
从
2015
年起,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中高、
小中高、副研、高讲、高级实验师
)论文送审时间提前至
5
月,
发表交流时间截止到
5
月
15
日。
(三)综合业绩评价占
25
分。根据《温州市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附件
2—3
)进行逐项评分,填写《温州市中小学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并进行公示
7
天。经本人述职、群众民主测评、学校评审组评审等程序,推荐申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教学评价占
50
分。市局职改办统一组织申报对象进行教学水平面试,由学科组专家对申报对象课堂教学能力进行评估,其中申报高讲、副研、高级实验师对象参加面试答辩。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务晋升实行单列考核。
(五)专家评审。市局职改办组织学科组专家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评价成绩进行审核,并根据业务测试、论文鉴定、综合业绩、教学评价和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报评委会评审。
(六)公布结果:评审结果在温州教育网(
www.wzer.net
)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管理措施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
2009
〕
138
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意见》(温委办发〔
2010
〕
93
号)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推荐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对象。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地各校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做到评审条件、推荐名额、考核程序、评审结果四公开,为教师搭建公平竞争平台。
(三)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即取消评审资格,评审次年起三年内不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将取消其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评审工作要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倾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关注长期在山区、海岛、农村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职称评定,积极为其职务晋升创造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
(五)对承担
2
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
2
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阮秋妹,电话:
88635502
。
附件
:
1
.温州市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2
.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
3
.温州市中小学校管理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
4
.关于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论文要求的说明
5
.
2014
年职称工作行事历
温州市教育局
2014
年
4
月
29
日
附件
1
温州市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审质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对象
推荐晋升高、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二、公示内容
(一)市、县(市、区)本年度职称评审文件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县(市、区)实施细则和学校操作办法等。
(二)本单位推荐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申报人员名单;
(三)申报对象综合材料,即《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班主任工作经历审核表》。
三、公示方式
在学校(单位)校务(政务)公开栏里公布上述有关内容,公示时间
7
天。公示学校(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指定专门负责接待反映情况人员。学校(单位)人事干部要对群众的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原始材料、证书、证件等妥善管理,以供查询。学校(单位)纪检干部要对公示进行监督。群众对公示对象的问题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经公示无异议的,本校(单位)责任人要在《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考核评审综合表上签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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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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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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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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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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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材料真实,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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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意见。
四、对群众意见的调查处理
学校(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落实,对查实的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伪造证件、论文、成果等相关凭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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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不许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填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本人当年评审资格,由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规定程序或单位弄虚作假推荐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后,除取消本人申报资格外,还要追究学校(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在调查和核实处理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意保护反映情况和问题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的现象,同时又要注意保护被推荐的对象,对诬告陷害公示对象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4
关于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论文要求的说明
一、“公开刊物发表论文”是指:
1
、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ISSN
、国内统一刊号
CN
及邮发代号(不含
CN
后面缀有
NR
或
HK
标识)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全国报刊简明目录》为准)。部分期刊可查:新闻出版网站(
http
:
//www.jincao.com/fa/law14.htm
)。
国家级:指全国性报纸、全国核心期刊。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创办的正式报刊。如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主办的报纸、期刊。
省级:指地方性报纸、期刊,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教育类报纸、期刊,本科院校学报、中国教育学会二级专业委员会会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2
、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研室、省教科院主办刊物,温州市教育局主办的《温州教育》、温州大学主办的《现代教育》。
二、在“市级及以上交流推广”是指:
1
、在市教育局(不含处室、单位)组织的经验交流会上做大会发言,及有关部门审核的论文汇编。
2
、在市教育教学研究院(不含单一学科)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做大会发言。
3
、在市教育学会(不含二级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做大会发言。
4
、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或市教师教育院举办的面对县城以下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班里交流的论文。
三、“获奖论文”是指:
1
、在国家、省、市、县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的论文。
2
、在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的论文。
3
、在全国、省、市、县级教育学会(不含二级学会)获奖的论文。
4
、在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教育学会等与市教育局联合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的论文。
从
2013
年起市级论文评选全部整合到温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市局直属单位组织的论文评选均无效。
以上获奖论文须附上评奖通知及获奖文件。
四、下列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参评论文
1
、凡在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特别提示的非法刊物目录内同名同号的刊物发表的文章(请查
http
:
// www.xwcbj.gd.gov.cn/menu/zxjd_bz_tbts.asp
);教师自己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关键字“非法期刊鉴别方法”或通过出版物所在省的版权局网站上查询刊物的合法性;
2
、发表在论文集、增刊或学校专辑、专栏(包括有条码)的论文;
3
、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4
、新闻报道、译文、译著、文稿、科普文章、教案、复习资料、习题集等;
5
、工作研讨资料、讲座、报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的材料。
五、申报高级讲师、副研究员、小中高对象的论文要求仍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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