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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8日 09:05 浏览次数: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规范教师从业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特制定《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师良好形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
2014
〕第
652
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2012
〕第
18
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
2014
〕
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五)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教职工对本人孙子(女)、外孙(女),本人或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进行无偿辅导,报经所在学校审核备案,不列入教职工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范围。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本人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事教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
6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
12
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在相应等级内低聘一级岗位;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四)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的当事教师,情况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
12
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二)浙江省特级教师,温州市名师、温州市“三坛”(教坛宿将、教坛中坚、教坛新秀,下同)获得者、温州市学科骨干教师,县(市、区)级名师、县级“三坛”、 学科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对本学校(本单位)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或建议免去有关领导职务,对学校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免除学校党政职务的,依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温州市教育局。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日印发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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